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民初1725号
原告:上海派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776090690,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0幢1层E区13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派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并安排于2019年4月25日开庭。2019年4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派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13元减半后收取6606.5元,由原告上海派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