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2691号
原告:***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南滨河路云翔液化气站旁巷内。
法定代表人:韵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韵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韵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韵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韵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