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博韵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某某韵商贸有限公司等某某2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602民初7141号 原告:***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女,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韵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韵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2,男,汉族,***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韵商贸有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韵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000元;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向被告长期供应汽车用油等货物,但被告却一直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尚欠货款1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原件1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元的事实。 ***韵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确实用了原告公司的产品,但货款是否支付无法查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2辩称,我是公司的负责人,当时用了2650元的货,支付了1650元,尚欠的1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韵商贸有限公司、**2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以下事实:**2担任***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期间,***韵商贸有限公司向***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汽车用油等货物,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元。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1份,载明:“今欠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00;即壹仟元。注:约定还款期限为30天(合同约定的有效账期除外)。欠款人:***韵商贸有限公司、**2;经办人:***;落款时间:2018年7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原告诉至本院并主张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据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且有据证实,原告之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韵商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据此形成的债务。**2虽在欠款单上签字确认,但属职务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