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46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108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