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民初812号

原告:向海,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男,1966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红石林村。

法定代表人:钟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光,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向海、***与被告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向明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向春琳

书记员杨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