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6民初812号
原告:向海,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男,1966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曜坤,古丈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红石林镇红石林村。
法定代表人:钟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光,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向海、***与被告湖南红石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向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向明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向春琳
书记员杨思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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