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逸,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122号星大花园2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贇。
原告***诉被告湖南神光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