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合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锦隆织造有限公司、司喜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豫0184执699号
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郑州锦隆织造有限公司、司喜民、李东升、司振国、王志红、河南省合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锦隆织造有限公司、司喜民、李东升、司振国、王志红、河南省合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书记员  高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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