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西山附小河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75323R。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4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4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恒瑞有限公司垫支款558718.22元及利息(以558718.2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清偿垫支款558718.22元及利息(以558718.2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并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网络资金、公积金、保险、工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名下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X的自建房(负1层至7层)【产权证号:XXX(负一层到第三层)、XXX(第四层)、XXX(第五层到第七层),现第四层到第七层房产证号合并为XXX】。2019年1月11日,本院以(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并以该案启动司法处置程序;2019年4月18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周树英用上述房产为案外人李强在重庆银行的160万元贷款作了抵押担保;2019年7月29日,经(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对上述房屋议价,双方同意XXX号房产议价220万元、XXX号房产议价180万元共计400万元进行司法评估、拍卖;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19年9月17日,XXX号房产(起拍价209万元,保证金20.9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XXX号房产(起拍价171万元,保证金17.1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第一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9年10月15日,XXX号房产(起拍价198.55万元,保证金20.9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XXX号房产(起拍价162.45万元,保证金17.1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第二次网络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0年1月14日,XXX号房产(起拍价198.55万元,保证金20.9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XXX号房产(起拍价162.45万元,保证金17.1万元,加价幅度5000元)经网络司法变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因***在本院涉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本院征求了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饶锋的意见,其同意将涉***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并执行,并认可(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在司法处置过程中对拍卖房屋的议价。经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饶锋的意见,均明确表示不愿以本次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2019年1月14日,本院依法以(2019)渝0114执133号执行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的XX牌汽车(未能扣押),后经核实,该车辆已被***质押给小贷公司。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00元,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案件标的较大,进行案款分配后各申请执行人受偿率极低,为节约司法资源,该47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予以缴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不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予以准许,本案中未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措施。2020年3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重庆市黔江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称:***很少居住在XXX,家庭在XXX有房屋1栋,***目前在重庆主城工地做工。2020年6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重庆市黔江区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回复称:无法与**取得联系,对其房屋、收入来源等财产状况无法了解。本案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饶锋进行了终本约谈,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4700元、收取诉讼费0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房产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一次网络司法变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同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兵
审判员 刘圣杰
审判员 王 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