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6966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4月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生于1964年3月2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训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2年2月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第三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西山附小河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75323R。
法定代表人:王**。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04334031。
法定代表人:汪雪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并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小平
人民陪审员  李师祥
人民陪审员  明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