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14行赔初8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张玲玲,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江区水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水市乡水市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435774。
法定代表人帅仕波,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跃,该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327732430U。
法定代表人郑磊,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忠,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625969F。
法定代表人甘启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雅妮,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3397532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黔江区水市乡人民政府、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重庆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黔江区水市乡人民政府、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彭 净
审 判 员 张 妹
人民陪审员 高可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