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527号
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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