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