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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26执93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2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