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5民初430号
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