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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与某某(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25民初430号 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甲302楼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