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抗251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胜利街***号金色家园*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秦松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新乡市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劳动路文昌*号楼。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中国鹿邑*氏文化研究总会。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会长。
申诉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新乡市康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鹿邑*氏文化研究总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6〕4100000017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