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1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苍劲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村。
被执行人新乡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十九街坊民营小区165号。
被执行人新乡市厚德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17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新乡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65000元至献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