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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791号
原告:义乌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望道路250号5楼。
法定代表人:孙江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能,浙江兴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楼村。
法定代表人:盛秀亮。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楼村。
法定代表人:盛秀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佛堂镇楼村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义乌市******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颜虹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