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麒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