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2072民初13462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名匠智汇(中山)科技有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189元,合共2677元,由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沃尔沃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付)。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