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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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627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2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生态园10栋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617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