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财保77号
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2001(20层0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8556175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PA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汉中兴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0P5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兴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205933.43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4205933.43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兴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14205933.4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的存款(账号:××××);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兴汉置业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的存款(账号:××××),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汉中熙和保障房开发有限公司、汉中兴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