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德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德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民初12824号
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德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7幢D单元3层D3号。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德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河南力拓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