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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4民初10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河南永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永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河南永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70万元及利息,在诉状中提供了三被告的地址,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仍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也不能提供***的户籍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及户籍登记信息,又不同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毛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