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镇海区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新环能水煤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5民初4097号
原告:戴光彩,男,***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逸,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5796***93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祥业街128号美银大厦16楼(新城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环能水煤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8429829X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光彩诉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悦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新环能水煤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戴光彩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戴光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光彩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23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戴光彩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