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华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521号

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塘下51-1号。

法定代表人:叶利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境恬,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仙潭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蒋华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3元,由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靳春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