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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11468号
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塘下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44237B。
法定代表人:叶利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境恬,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9448B。
法定代表人:汤建跃。
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创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银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施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