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2602号之三十二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塘下51-1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44237。
法定代表人:鲁旭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团前方,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807272537。
关于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台州银行6230399991031380435-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台州银行的开户账户6230399991031380435-1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再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