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2民初13432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塘下5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海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