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630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河南省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133号9号楼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天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