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50005322717870,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神龙支行,金额800000元,出票人为湖南金海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