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5659号
原告: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9579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2座12层A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2036590Q。
法定代表人:黄亚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为202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重庆展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