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雍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5民初1933号
原告:*银山,男,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邯郸市曲周县白寨镇马布村478号,住本村。
被告: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星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7974220079。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现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1日出生,曲周县人,住本村。
原告*银山与被告**、被告***、被告江苏华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银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9,559元,由原告*银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谷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