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耀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4644号
申请人: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国际装饰城**B1709。
法定代表人:严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春晓,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三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建中。
原告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众升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新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