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上诉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4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958元,由上诉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吴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