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91财保18号
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锦安花园附**(B)。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
被申请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长虹路**鑫湖国贸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吴涌钧。
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9558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595588元的保担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29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涌鑫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5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98元,由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国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