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4666号
原告: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慧军,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原告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磊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卫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陶 晔
书 记 员 王慧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