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1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刘涟,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锦安花园附8幢(B)。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1102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田 原
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