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9247号
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周店村35组。
经营者:陆红兵,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紫琅上郡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
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与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撤诉。
审 判 员 丁睿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纯
书 记 员 谢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