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96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81981********,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嘉运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住江苏省通州市/div>
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8089104H,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紫琅上郡****。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6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邵海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霞灿
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