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960号
申请人:***,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8089104,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紫琅上郡****。
法定代表人:孙船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