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6048号之一
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住所地如东县。
经营者:***,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崇川区时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与被告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36元,由原告如东语梦家纺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