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3222号
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558089104H,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锦安花园附8幢(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ET3J5Q,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刘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庆和,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亚,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南通润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合富美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 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