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3754号
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恒山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5379282。
法定代表人韩国,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660974935L。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振国,系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神舟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良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