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02民初409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聚,南阳市功能区文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恒山路。
法定代表人:韩国,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旺,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聚、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旺、王金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内部责任书》,将河南油田水电厂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二标段承包给被告***,后***将水、电、暖安装工程转给原告和田建宇,工程完工后在2017年7月23日被告***和原告及田建宇进行结算,欠原告和田建宇30万元,并制定了还款计划,工程保修期满支付余款10万元,工程的保修期是2019年12月30日,现已过去七个多月,被告仍不付款。另外该欠款92470元全部是原告的,有田建宇出具的证明为证,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是河南油田水电厂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的承建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247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证据如下:
一、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属实,被告***给过一部分,剩余的部分即原告起诉的部分。
二、田建宇的证明,证明剩余部分的款项是原告***一人所有的。
三、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内部责任书,证明***是亚南公司的项目经理。
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亚南公司并不认识原告***,亚南公司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本案中的欠款金额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亚南公司和***也不存在债权债务,所以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亚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给亚南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证明亚南公司和***账款全部结清,***承诺如果因水电厂小区改造有未了结的债务,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二、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两份,证明***的债务和亚南公司无关,***在水电厂小区改造保修款全部都领走了。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
对原告出示的第三组证据,被告亚南公司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出示的第一、二组证据,被告亚南公司认为该部分证据与被告亚南公司无关,经审查,该部分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本案的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故对于原告出示的该部分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亚南公司出示的第一、二组证据,原告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内部责任书》,约定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委派***组织河南油田水电厂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施工。2017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欠条内容为:“今欠河南油田水电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标段(10#、13#楼)***,田建宇安装工程费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下附还款计划。欠款人:***2017.7.23”,还款计划内容为:“还款计划:2017年8月15日还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还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本工程保修期满支付余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如期不能支付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水电保修按合同执行。***2017.7.23”
现原告主张被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92470元,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经本院询问及原告提供的证明,田建宇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92470元系原告***一人所有。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亚南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被告***,***又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但庭审中,亚南公司并未主张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欠款单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额诉请,应予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签名的欠条及还款计划,证明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的事实,现原告据此请求被告***向其支付该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被告***未按照还款计划约定偿还原告的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其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相应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欠条的还款计划中写明:“如期不能支付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自何时开始逾期还款,故其利息计算,应以9247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的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关于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对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未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470元及利息,其利息以92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彦彬
人民陪审员  宋育双
人民陪审员  王斌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嘉彬
书记员宋照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