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5725号
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5379282),住所地南阳市官庄工区恒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韩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滨海重机工业园重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赛瑞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南阳市亚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