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747号
原告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鹤壁市吉成工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市万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文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