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飞龙钻头制造有限公司

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飞龙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802民初1968号
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飞龙钻头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飞龙钻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计1138.5元,由原告荆门金钻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