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燃料油江苏兴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95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石油燃料油江苏兴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9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油燃料油江苏兴能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898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原告上海富盘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忠宇
书记员  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