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郭清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小区28号楼转角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萍,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鲁07执36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协议期限内履行和解义务,于2020年4月14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堃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