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潍坊市宗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251号。

法定代表人:郭清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小区28号楼转角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李晓萍,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2017)鲁0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7)鲁07执360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协议期限内履行和解义务,于2020年4月14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07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孙光利

审判员  崔德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