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6-11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奎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0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652156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4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潍坊银行开发支行、出票人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鸢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市城北建筑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