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8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6335590XW。
法定代表人:陈正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波,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蒙阴县云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8556749877P。
法定代表人:赵振玲。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赣0902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盛富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佳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入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立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 菲